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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财保349号

聂丕英与高密市东郊加油站有限公司、李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聂丕英,高密市东郊加油站有限公司,李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349号申请人聂丕英。被申请人高密市东郊加油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刚。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聂丕英与被申请人高密市东郊加油站有限公司、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聂丕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星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