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349号申请人聂丕英。被申请人高密市东郊加油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刚。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聂丕英与被申请人高密市东郊加油站有限公司、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聂丕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星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