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特14号申请人田小虎,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申请人高林志,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田小虎与申请人高林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由本院
代理
审判员晏晓春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田小虎与申请人高林志因生命权纠纷于2016年7月1日经略阳县徐家坪镇明水坝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本协议是在双方知道并完全了解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完全自愿签订的。
二、由田小虎支付给高林志(高正波之父)及其他家属生活补助等各种费用共计150000(壹拾伍万元整)。所有费用分三次支付完毕,第一次由田小虎于2016年7月10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高林志75000元(柒万伍仟元整),第二次由田小虎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高林志37500元(叁万柒仟伍佰元整),第三次由田小虎在2018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高林志37500元(叁万柒仟伍佰元整)。
三、本协议为一次性赔偿处理协议,协议款项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视为甲方对乙方的无偿赠予;不足法律规定的部分视为乙方向甲方民事赔偿权利主张的放弃。本协议达成后,田小虎须按时向高林志支付相关费用,后双方不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田小虎与申请人高林志在略阳县徐家坪镇明水坝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晏晓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