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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字第273号

闫红军与崔丕库、杨丽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4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闫红军,被执行人崔丕库、杨丽霞:申请执行人闫红军与被执行人崔丕库、杨丽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珲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5)珲民二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欠款本金86.140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6300元,申请执行费11014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丕库分四次还清全部欠款本金86.1408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43850.94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交纳申请执行费11014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04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闫红军,被执行人崔丕库、杨丽霞买卖合同遇纠纷执行一案结案。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