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字第79号申请人彭新民,男,195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执行人吕明江,男,1977年2月1日生,汉族,住勃利县。本院在执行彭新民申请执行吕明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彭新民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樊亚斌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赵寰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娄培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