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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执字第79号

彭新民与吕明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新民,吕明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字第79号申请人彭新民,男,195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执行人吕明江,男,1977年2月1日生,汉族,住勃利县。本院在执行彭新民申请执行吕明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彭新民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樊亚斌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赵寰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娄培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