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91执13号申请人马玉玺。被执行人刘晓霞。被执行人刘宝玉。被执行人任春兰。申请人马玉玺与被执行人刘晓霞、刘宝玉、任春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刘晓霞、刘宝玉、任春兰支付马玉玺彩礼34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9.2元,因义务人刘晓霞、刘宝玉、任春兰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马玉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大儒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