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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91执13号

马玉玺与刘晓霞、刘宝玉、任春兰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玉玺,刘晓霞,刘宝玉,任春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91执13号申请人马玉玺。被执行人刘晓霞。被执行人刘宝玉。被执行人任春兰。申请人马玉玺与被执行人刘晓霞、刘宝玉、任春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刘晓霞、刘宝玉、任春兰支付马玉玺彩礼34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9.2元,因义务人刘晓霞、刘宝玉、任春兰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马玉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大儒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