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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执52号

黄珠兴与赵相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珠兴,赵相送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52号申请执行人黄珠兴,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赵相送,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申请执行人黄珠兴与被执行人赵相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3)泰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石材款人民币799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执行中,被执行人赵相送未履行文书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相送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坤盛

审 判 员  黄勇忠

代理

审判员  陈小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