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西昌民初字第3036号原告曾伟,男,汉族,46岁。委托代理人方晓明,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培勇,男,汉族,48岁。
原告曾伟与被告杨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阿苏嘉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4日、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原告借款388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2月1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88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10000.00元违约金;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辨称,1、原告说被告借款38800元。此款不是借款,字据上注明是游戏机货款,真实为买卖游戏赌博机的欠款。而且字据杨培勇签字是两张,并非一张,游戏赌博机货款,证据原始原件编号为1号、2号,运单号原始复印件11页。银行转账凭证客户往来对帐单两张,其中一部份足以说明买卖关系。2、本案原告说假话举假证诉讼费由原告承担。3、原、被告均为买卖游戏赌博鲨鱼机满堂彩关系,原告说谎请法庭不予支持原告。4、被告有充分的证据说明双方不是借贷关系,实属买卖关系。被告请求法院支持被告在交易过程中原告给被告造成损失九万元之多,追加赔偿。①卖到新疆乌鲁木齐l组8人连线17000多元,由于质量问题对方不能经营,发来发去无法解决,派我家小杨去维护。对方将我家小杨扣押近半年,后来偷跑回家,此次清单曾伟电脑有记载可查,飞机票往返6000多元。②曾伟卖给被告一组百家乐大型赌博机一万多不到两万,由于质量问题无法正常营业,输钱被告赔了对方3万元,来往车旅费外及造成过年都不敢在家里过年,这事有高先生发货单为证。③满堂彩,由于质量问题造成输钱不可收拾,造成顾客上门砸东西,此次损失4万多元,有左邻右舍为证。后来另外几家经销商到广州找说法,他们几家送20张加难卡,当时售价2000元,有样本为证,价值4万元。而被告杨培勇并没有得到原告的加难卡,被迫买加难卡给顾客解决。此次直接损失4万元,由于输钱;无法解决顾客举报,派出所上门收缴鲨鱼主机共拾陆个,真接损失按2000元计,叁万贰仟多元。此事西城派出所有记载可查,被告杨培勇在派出所吃尽苦头并没有说出在原告处进货,给原告保全了财产损失。综合上述数据,杨培勇因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九万多。原告曾伟和被告杨培勇本是买卖关系,有发货清单、运单为依据和银行转帐凭证、客户往来对帐单为证,有法律依据确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从2010年初游戏机市场管理混乱,国家没有明文规定,游戏机市场出现了买卖鲨鱼赌博机。由于生意不好做,鲨鱼机有利可图在利益的驱使下原告在广州拉美卖,被告在西昌买,双方一来二往形成了买卖关系,几年下来二人也算合作愉快。由于资金周转不灵,被告就向原告赊欠赌博游戏机、满堂彩、鲨鱼机货款柒万多元,原告曾伟电脑有记载时间。到了2012年国家整顿规范游戏机市场,严禁买卖赌博游戏机、鲨鱼机、满堂彩,各地执法机关打砸,收缴杜绝经营鲨鱼机。如此一来,生意越来越不好做,被告对原告所赊欠的货款也一拖再拖。时至2014年末,原告到被告铺面索要被告赊欠的货款,杨培勇由于厚道,觉得时间已久,人情上过不去,原告提出打字条,杨培勇也就同意,原告拿出己打印好游戏机购买款的条子两张叫被告签字。由于被告心里觉得对不住原告,也就签上自己的名字,谁料原告拿着字条把被告杨培勇告上了法庭,并把赊欠鲨鱼机货款说成是借款,原告曾伟在起诉状中为了利用法院收回赊欠赌博机款把赊欠赌博机货款说成借款,原告说谎做假,事实不成立。原告卖给被告赌博鲨鱼机,由于质量原因造成买家损失合计九万元,故被告杨培勇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求,将其予以驳回,并追回被告的损失九万元。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8800.00元的事实,期限是2015年1月28日到2015年2月18日。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如果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则应承担10000.00元违约金。证据2、短信记录2页,录音资料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追收这笔借款,被告承诺要归还借款。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违约金的金额是原告自己填上去的,我不知道,我也不清楚。借条的格式是原告打出来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是我自己写的,借条上的金额是原告当着我的面填的。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录音资料里也显示出我们是因为有买卖关系而存在货款纠纷,而不是借款纠纷。被告为证明自己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凭条。证明我方与原告因为有买卖业务所以有资金上的往来。证据2、客户往来对账单。证明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且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是赌博机,被告向原告打欠条实际是买卖赌博机的货款。这个对账单是从原告的邮箱传到我的邮箱里面的。证据3、货运单一组。证明原、被告之间买卖赌博机的物流信息,发货人是袁春梅和袁丽娜,两个名字系同一人,袁春梅是曾伟的老婆。证据4、证人证言。证明当时曾伟找我要货款,两位证人在场,她们晓得这个事情,曾伟是找我要货款。证人杨雪梅证实:2014年我到被告杨培勇门市去耍,看到一个广州人来找被告要货款,我从口音分辨他是广州那边来的,时间不确定是去年还是今年,具体金额不清楚,金额可能是几万块钱。证人李燕证实:我去被告杨培勇处买游戏机配件,时间记不清楚,恰好遇到一个人找被告杨培勇要货款,杨老板说没得钱,那人拿了个单单找杨老板签字,拿单单给杨老板的人说的普通话,那个人样子记不清楚,个子没得好高。原告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的银行凭条都是复印件,其中有四张收款单的收款方叫袁春梅,与本案无关,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其中还有几张凭证是被告自己把钱存在自己的账户上的。对证据三性有异议。证据2的对账单是被告单方制作,没有经过原告的认可,对证据三性和证明内容均由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关联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发货关系,发货人是袁春梅和袁丽娜,与本案无关,被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袁某为原告的老婆。证据4:1、两位证人和被告都有利害关系,不是隔壁邻居就是顾客,证明效力较低;2、证人证言不可信,和本案无关联性,两位证人对要货款人的名字、相貌、发生时间都说不清楚,本身也承认自己记性不好,证言不能指向就是本案原告,和本案无关联性,对证言的三性都有异议。本院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合法有效,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1、2、3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是原告以借贷的方式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证人对时间、人物、事件都不能明确,故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原告借款388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2月18日。由被告杨培勇向原告曾伟出具借条,载明:“甲方杨培勇,身份证号:513401196802103414,今借乙方曾伟身份证号:420205197001235710人民币38800.00元整(叁万捌仟捌佰零拾零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28日到2015年2月18日。违约责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违约金壹万元。借款人:杨培勇,2014年元月2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另查明,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间系买卖合同关系,且因原告货物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九万元的损失,但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间系买卖合同关系,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实际产生的损失。另,被告杨培勇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原告提交的《借条》进行真伪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对该份证据进行“变造文件鉴定”,该所通知被告杨培勇缴纳鉴定费1640.00元,并告知被告应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转账,超过时限将做退案处理。我院于2016年4月5日将该通知发给被告杨培勇,又于2016年5月23日早9时电话联系被告杨培勇询问其是否交纳鉴定费?杨称无钱,亦未在时限内向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交纳鉴定费,故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6月12日将本案委托材料退回我院
本院认为:被告杨培勇向原告曾伟借款38800.00元,并约定违约金10000.00元,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38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培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曾伟欠款388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0000.00元,共计48800.00元。本诉案件受理费1020.00元,由被告杨培勇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以上义务时径直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判员 阿苏嘉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沙 开 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