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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执626号

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曾友、练金兰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曾友,练金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626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40041200859。法定代表人林杭英,局长。被执行人曾友,男,1982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练金兰,女,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曾友、练金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缴纳社会抚养费46070元。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824执62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浩

审判员 林德生

审判员 刘永雄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钟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