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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民初898号

集辰(福建)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与清流养宝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集辰(福建)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清流养宝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898号原告集辰(福建)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563380721F,住所地沙县金古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开标,董事长。联系。委托代理人刘珍福、吴红,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流养宝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69××××,住所地清流县××路××号。法定代表人郑月明。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集辰(福建)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流养宝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辰(福建)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集辰(福建)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乐水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罗庆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