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23民特14号

宋杰卿、席保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宋杰卿,席保军,原竹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特14号申请人宋杰卿,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申请人席保军,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申请人原竹梅,女,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申请人宋杰卿与申请人席保军、原竹梅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7月4日经武陟县中心社会法庭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席保军、原竹梅所借申请人宋杰卿19.2万元(双方约定月息按1.5分计算),申请人席保军、原竹梅于2016年7月15日前偿还1万元,2016年7月开始:每月底前偿还2万元(均系利随本清),至2017年3月底前全额还清。以上约定如有一期逾期偿还,申请人宋杰卿可就全案未偿还部分一并申请执行。2016年7月6日,申请人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协议予以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宋杰卿与申请人席保军、原竹梅于2016年7月4日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候刚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