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492号申请执行人陈素君,女,1970年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庞开胜,男,1960年9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何冬华,女,195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3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陈素君申请执行庞开胜、何冬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庞开胜、何冬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庞开胜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幢X层XX号、XX号、XX号,XX路X号X幢X层X号、XX路X幢X层X号非住宅房。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