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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执25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得意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晋江得意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2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万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晋江得意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唐炎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晋民初字第37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标的353700元、诉讼费6606元、执行费5205元,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晋江得意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工商、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正与被执行人和解,要求不把被执行人晋江得意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陈瑜滨执行员  洪肇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庄晖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