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兰执字第4046号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岚兖路支行、司银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岚兖路支行,司银三,胡平,王鲁峰,刘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404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岚兖路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七路与聚才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张新慧,行长。被执行人司银三,男,汉族。被执行人胡平,女,汉族。被执行人王鲁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岚兖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司银三、胡平、王鲁峰、刘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兰商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璐在证券公司的资产80万元。其中对资金账户予以限额冻结,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冻结效力及于其证券账户,但被执行人可以卖出证券。

二、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禁止质押、禁止转托管、禁止证银转账、禁止撤销指定。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冻结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马红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