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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6民初379号

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岳国兵、方冬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岳国兵,方冬梅,岳国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6民初379号原告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国家高新区苏桥园土榕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刘容在,董事长。被告岳国兵。被告方冬梅。被告岳国武。

原告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岳国兵、方冬梅、岳国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26元,减半收取1413元,由原告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明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冯玉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