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莱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指定执行(2014)清仲字第369号东莞市莱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清远仲裁委员会(2014)清仲字第369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胡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