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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民初1721号

王书庭与姚珍和、杨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书庭,姚珍和,杨爱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1721号原告王书庭。被告姚珍和。被告杨爱华。

原告王书庭与被告姚珍和、杨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后,原告王书庭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珍和、杨爱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书庭自愿撤回对被告姚珍和、杨爱华的诉讼请求,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2332元,依法减半收取11166元,由原告王书庭负担。

审 判 员  周懿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邓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