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1721号原告王书庭。被告姚珍和。被告杨爱华。
原告王书庭与被告姚珍和、杨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后,原告王书庭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珍和、杨爱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书庭自愿撤回对被告姚珍和、杨爱华的诉讼请求,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2332元,依法减半收取11166元,由原告王书庭负担。
审 判 员 周懿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邓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