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1447号罪犯李明贤,男,1957年8月1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2009)玉中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09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0年4月14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2年5月29日裁定对罪犯李明贤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明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贤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罪犯表扬及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明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志明
审判员 杨 勇
审判员 邱开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俞 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