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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48号

窦勤、石晓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窦勤,石晓蟒,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48号

申请执行人:窦勤,女,196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石晓蟒,男,1977年7月27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王伟,男,1974年11月30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定远县。窦勤诉石晓蟒、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3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现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3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 斌

审判员 刘发扬

审判员 李国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