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2398号原告任某某,女,1979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胡晓凤,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某,男,1978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朱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仁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