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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执55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开平市赤坎供销综合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开平市赤坎供销综合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5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负责人高永业,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光通,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槟成,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开平市赤坎供销综合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深铭,是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开平市赤坎供销综合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赤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开平市赤坎供销综合公司应清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04948.87元(暂计至2015年10月14日止),以及从2015年10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货款利率计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798元。申请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开平市赤坎供销综合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经法院向金融、房产、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经查询被执行人开平市赤坎供销综合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5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光辉

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

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仲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