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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100号

焦利与张小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焦利,张小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焦利,女,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张小众,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凤台县。焦利诉张小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焦利因被执行人张小众不履行凤台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小众存款25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福彦

审判员  倪红军

审判员  胡晓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向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