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3民初1830号原告向涵钰,女,汉族。被告任小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涵钰与被告任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涵钰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涵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涵钰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向涵钰负担。
审判员 王益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勾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