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1325号
原告:冯彦荣,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
被告:和田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田市迎宾路**号。
被告:乌鲁木齐引想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昆明路阳光天和综合楼。本院受理的原告冯彦荣诉被告和田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引想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和田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经本院核实,原告冯彦荣仍不能提供被告和田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彦荣的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2601元,退回原告冯彦荣。
审判员刘贝贝
二○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苏燕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