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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民初1021号

张某甲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22民初1021号

原告:张某甲,男,194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代理人:曹云岳。

被告:方某,女,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云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甲诉称:其与方某于1986年秋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至今未领结婚证。由于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特别严重的是2002年方某离家出走,××住院都不回来,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现具状起诉,请求判决其与方某离婚。基于上述诉请,张某甲提供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意在证明张某甲的自然人身份情况。2、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共3页),意在证明张某甲、方某系夫妻关系以及二人户口登记情况。3、寿县某镇街道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意在证明张某甲、方某于××××年××月××日结婚,至今未领结婚证的事实。4、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王某的证言,意在证明张某甲、方某系事实婚姻,双方至今未领取结婚证;方某于2002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方某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涉案证据认证意见如下:张某甲所举上述1-4号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故对以上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张某甲与方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事实婚姻,且二人均系再婚。2002年,方某离家出走,长年不归,张某甲与方某分居生活,不相往来。2016年3月,张某甲起诉来院,要求判决其与方某离婚。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对于夫妻感情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张某甲、方某的婚姻属于事实婚姻。双方共同生活后期,方某于2002年离家出走,至今不归,二人长年分居生活,不相往来。现张某甲起诉与方某离婚,经本院依法传唤,方某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无调解和好的可能。故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张某甲诉请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张某甲与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军

审 判 员 管 纪 跃

人民陪审员 曹 化 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浩(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