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4322号
原告: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齐贤北街**号4-1门。
法定代表人:王岩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东旭,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杨丽华。
原告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原告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以被告已自动给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温权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康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