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53号申请人普某,女,1967年10月12日生,彝族,无业,住个旧市。被执行人顾某,男,1968年6月1日生,彝族,住安宁市。申请人普某与被执行人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个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普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普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顾某案款人民币1621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顾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云2501执5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2332元,由被执行人顾某交纳(未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审 判 长 余亚娟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
审判员 唐文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肖万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