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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民初592号

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1民初592号原告何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亚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锋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