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81民初2106号

金代五与胡辉、江程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代五,胡辉,江程继,包继山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106号

原告:金代五,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霞西镇霞西村高潮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72********。

被告:胡辉,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告:江程继,1972年3月14日,汉族,住宁国市。

被告:包继山,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代五诉被告胡辉、江程继、包继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武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