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1676号
原告:宜春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文体路148号,组织机构代码:66979621-5。
法定代表人:钟文佐
委托代理人:易瑜,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振,男,199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杜瑶,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振、杜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杜振、杜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住所地均为江西省××县,本案应由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两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杜振、杜瑶对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杨 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凯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