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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民初1676号

宜春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与杜振、杜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宜春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杜振,杜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1676号

原告:宜春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文体路148号,组织机构代码:66979621-5。

法定代表人:钟文佐

委托代理人:易瑜,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振,男,199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杜瑶,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振、杜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杜振、杜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住所地均为江西省××县,本案应由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两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杜振、杜瑶对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杨 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凯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