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商初字第673号
原告:朱英俊,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李镇,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齐河汇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李镇,公司负责人。
被告:张利,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杜凤,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韩玉,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英俊诉被告李镇、张利、杜凤、韩玉、齐河汇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英俊撤回对被告李镇、张利、杜凤、韩玉、齐河汇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朱英俊承担1650元(退回1650元)。
审判员 苏士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