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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商初字第673号

朱英俊与李镇、张利、杜凤、韩玉、齐河汇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商初字第673号

原告:朱英俊,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李镇,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齐河汇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李镇,公司负责人。

被告:张利,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杜凤,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韩玉,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英俊诉被告李镇、张利、杜凤、韩玉、齐河汇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英俊撤回对被告李镇、张利、杜凤、韩玉、齐河汇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朱英俊承担1650元(退回1650元)。

审判员  苏士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