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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财保107号

宁津县天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李志春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宁津县天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李志春,孙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107号申请人宁津县天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宁津镇李会村西宁吴路南。法定代表人李兴军,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志春,男,汉族,1968年1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申请人孙学军,女,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李志春之妻。在审理申请人宁津县天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志春、孙学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李志春、孙学军所有的沈阳机床(型号为VMC850E)一件、双盘摩擦压力机(型号为153-630)一件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转移、变卖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永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韩合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