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4053号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新洲城A幢2208室。法定代表人曾庆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坤、吴文清,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琰,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彬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琳婷(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