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2404号
原告:关世婷,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路德军,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世婷诉被告路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关世婷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路德军的诉讼。经审查,原告关世婷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世婷撤回对被告路德军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世婷承担。
审判员 胡晓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永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