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678号
原告: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刘增权。
委托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
委托代理人:宋支斌,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在诉讼过程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20000元,并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信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