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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678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678号

原告: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刘增权。

委托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

委托代理人:宋支斌,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在诉讼过程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20000元,并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信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