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724号申请执行人陈友超,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鼎市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张木泉,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莆田监狱民警,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友超与被执行人张木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涵民初字第380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6年4月至5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木泉有工资收入。本院另案[(2015)涵执字第1403号执行案件]正在提取被执行人张木泉工资收入。除上述工资收入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38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戴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