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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民初526号

陈丹与刘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XX,刘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526号

原告:陈XX,女,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告:刘超,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6年7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 判 长  乔 艳

人民陪审员  樊启才

人民陪审员  常 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张 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