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6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吉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庄支行。
被执行人:党红军。
被执行人:李艳红。
被执行人:张四喜。
被执行人:台菊梅。
被执行人:孟州市金铸成业机械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洛阳吉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党红军、李艳红、张四喜、台菊梅、孟州市金铸成业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二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尚有1115127元债权未受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二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法院将随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卫勇
审 判 员 :袁兴友
人民陪审员 :关自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苏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