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5773号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通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通园小区东门人民东路1108号。负责人曾小良。委托代理人张光涛,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红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通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黄红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通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通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通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叶必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记员 方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