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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2601号

浙江美科斯叉车有限公司、浙XX泰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美科斯叉车有限公司,浙XX泰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6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美科斯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鹿山街道蒋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8825663-3。法定代表人陆金红,董事长。被执行人浙XX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58269098-7。法定代表人文勇。申请执行人浙江美科斯叉车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绍虞滨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XX泰门业有限公司在(2016)浙0604执260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XX泰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7397.50元(含执行费897.5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耿红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