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6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美科斯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鹿山街道蒋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8825663-3。法定代表人陆金红,董事长。被执行人浙XX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58269098-7。法定代表人文勇。申请执行人浙江美科斯叉车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绍虞滨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XX泰门业有限公司在(2016)浙0604执260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XX泰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7397.50元(含执行费897.5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耿红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