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3854号罪犯林龙华,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仓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龙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2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2016年6月24日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鼓地检减意(2016)9号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书,认为该犯属于有执行能力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王周旺、游晓勇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指派干警黄迪霖、易智明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龙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2015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龙华已缴纳罚金共计人民币13500元;其中前一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55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林龙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龙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龙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龙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鲁龄
审 判 员 张 青
代理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