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869号
原告:林进,男,1992年6月17日生,汉族,东台市。
被告:广州俏秀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40226137,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机场东路18号C207。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进与被告广州俏秀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进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对广州俏秀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545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林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广州俏秀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海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 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