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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544号

戚龙江与陈礼洪、叶建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戚龙江,陈礼洪,叶建丽,湖北鹏锐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544号申请执行人戚龙江。被执行人陈礼洪。被执行人叶建丽。被执行人湖北鹏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开发区胡家井社区。法定代表人陈礼洪,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戚龙江与被执行人陈礼洪、叶建丽和被执行人湖北鹏锐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襄民二初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三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戚龙江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礼洪、被执行人叶建丽、被执行人湖北鹏锐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3250000元的其它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陈礼洪、被执行人叶建丽、被执行人湖北鹏锐机械有限公司数额为3250000元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茂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余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