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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民终1161号

李新红与漯河郁金香实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李新红,漯河郁金香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终11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红,女,汉族,1967年9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毅杰。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郁金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芊,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景涛,临颍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李新红与上诉人漯河郁金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郁金香公司)相邻关系一案,李新红和郁金香公司均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城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新红的委托代理人刘毅杰、上诉人郁金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景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城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付春香

审判员  林晓光

审判员  翟朝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俊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