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8执340号

定南县农村信用社、黄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定南县农村信用社,黄东,黄明,胡鑫,胡利频,谭晓琴,廖红珍,冯奕玼,黄石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定南县农村信用社。

被执行人:黄东,男,定南县。

被执行人:黄明,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住定南县。

被执行人:胡鑫,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定南县。

被执行人:胡利频,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住定南县。

被执行人:谭晓琴,女,1983年9月2日出生,住定南县。

被执行人:廖红珍,女,无,住定南县。

被执行人:冯奕玼,女,无,定南县历市镇工业大道。

被执行人:黄石明,男,无,定南县历市镇仙岭村。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定南县农村信用社申请黄东、黄明、胡鑫、胡利频、谭晓琴、廖红珍、冯奕玼、黄石明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黄东、黄明、胡鑫、胡利频、谭晓琴、廖红珍、冯奕玼、黄石明应支付申请人定南县农村信用社案款6000000.0元,承担执行费5740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东;黄明;胡鑫;胡利频;谭晓琴;廖红珍;冯奕玼;黄石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8执3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勋

审判员 钟东明

审判员 郭贤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赖宝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