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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3执42号之一

荚建华与童配坤、廖祥珠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荚建华,童配坤,廖祥珠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3执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荚建华,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童配坤,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廖祥珠,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荚建华与童配坤、廖祥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清民初字第9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荚建华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5,1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童配坤、廖祥珠在银行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清流县房屋交易管理管所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在三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没有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荚建华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清民初字第9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水根

审判员  陈晓伟

审判员  巫启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曾富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