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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1924号

广西天昌投资有限公司与邓雄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天昌投资有限公司,邓雄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192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天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耀宗。被执行人邓雄明。广西天昌投资有限公司与邓雄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因诉讼保全需要作出(2014)青民一初字第3361-1号裁定书,裁定查封了原告广西天昌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越秀路1号凯悦国际9栋01、03号商铺。现因诉讼终结,申请执行人胜诉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广西天昌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越秀路1号凯悦国际9栋01、03号商铺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伽苾

审判员  梁为锋

审判员  何明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东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