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679号原告上蔡县三金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鑫,职务:总经理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蔡县三金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蔡县三金农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蔡县三金农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蔡县三金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上蔡县三金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文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余馨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