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1469-1号
原告:左凤琴,女,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自由职业,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左国成,男,汉族,195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退休教师,住所地: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凤琴与被告左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凤琴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左国成银行存款、工资123114元或者依法扣押、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左凤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左国成银行存款、工资123114元或者依法扣押、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亚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罗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