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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执67号

安阳市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萍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阳市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67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关区花市街12号。法定代表人张有军。被执行人李萍,女,汉族,住所地文峰区,联系方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审判员  封志勇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郭晓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