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4221号
原告:童立志,男,回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
被告:程立松,男,汉族,1978年8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
原告童立志诉被告程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陈雪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杜宛璘
童立志与程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4221号
原告:童立志,男,回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
被告:程立松,男,汉族,1978年8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
原告童立志诉被告程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陈雪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杜宛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