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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21号

童立志与程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童立志,程立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4221号

原告:童立志,男,回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

被告:程立松,男,汉族,1978年8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

原告童立志诉被告程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陈雪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杜宛璘